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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盗窃“零收获”也获刑
。检方指控,2011年11月27日中午12时许,仇某在丰台区一小卖部内,携带刀具欲盗窃小卖部的财物时被当场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仇某虽然“零收获”,但其携带凶器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他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他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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