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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见张某无力还款,又担心写的借条时间太久了,便要求张某重新写一张新的借条。张某没有重新写借条,而是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之后,张某仍未还款。2013年2月,王某手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张某辩称,借钱是事实,借条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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