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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证监谱系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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