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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二甲醚
布《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明确规定:第一,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第二,对二甲醚以及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混合燃料的使用,应当做到专气、专瓶、专用。即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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