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C > 财经国家周刊

争夺PE监管权

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别是PE基金,因为它们要么依法登记为公司,要么登记为合伙企业,然后对外宣称为‘基金’,其实这两类组织都不是修法后法律所指的‘基金’。”   在他看来,PE同样是基金的集合,发改委的备案制仅能引导投向,但对资金的募集、投资者利益保护都无约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C > 财经国家周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