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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PE监管权
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别是PE基金,因为它们要么依法登记为公司,要么登记为合伙企业,然后对外宣称为‘基金’,其实这两类组织都不是修法后法律所指的‘基金’。” 在他看来,PE同样是基金的集合,发改委的备案制仅能引导投向,但对资金的募集、投资者利益保护都无约<<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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