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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分析

条例》第二章“公众参与治理”当中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服务、市政养护、环卫作业等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服务,发挥示范作用,满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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