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C > 城市管理与科技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分析
人受行政主体的请求而为之活动,其效果归属于请求之行政主体;第二,行政辅助行为不具独立性,活动受到行政机关的指令约束,并且受其监督。我国虽然理论上尚未形成明确的行政辅助人概念,但行政辅助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协管员的界定及特征描述,属于行政辅助<<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