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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好当

意第三人《物权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在此也同样适用。显名股东在未征得隐名股东同意时与第三人交易,并擅自对股权做出处分。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了股权,且该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登记,那么该第三人依法获得股权的所有权。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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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lc2013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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