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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中的政治宪法结构

也未有效吸纳和包容;(三)公民宪法义务的伦理基础不是国家主义,而是共和主义,完全可以在更加合理与正确的伦理基础上予以证成。宪法司法化论断有如下预设:(一)宪法实施=司法审查,不适宜司法审查的宪法规范不宜作为宪法规范;(二)中国宪法体量太大,普通法院无法承载,需要“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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