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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中的政治宪法结构

完成代表性的制度化;二是指向政体条款、具有程序意义的人大代表制。在这两种代表制之外,中国宪法还保留了人民实践某种“直接民主”的制度空间,即宪法总纲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参与民主制,即“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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