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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下的价值冲突与技术调和
的矛盾达到了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不正当的法”必须向正义让步,“极端不正义的法不是法”。如果法律有意识地否认追求正义的意愿,例如任意地拒绝保障人权、以残忍的方式对待人和侮辱人的尊严、无底线地党同伐异,这样的法律就不是法律,也就没有效力,人民无义务服从,并且应该抗<<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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