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D > 读天下
唐朝按杀人罪论“售害者”
者,以杀人罪论处。现在看来,古代的一些措施在今天依然有借鉴意义。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周代,尽管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还是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