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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按杀人罪论“售害者”
幼食用,欲加杀害他们的,刑罚将更重,对馈食尊长者依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唐律疏议》云:“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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