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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二代”脱罪难操作
的,比较强调“独立审判”的原则, “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宋朝还确立了审讯、定刑分开的司法原则,审讯的法官与量刑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人,换成现代法学话语来说,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此外,在审讯结束之后、定罪量刑之前<<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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