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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被判死缓非关司法进步

,不能让一部分人享有特权。”死刑的本身虽是人权问题,但在国家公职人员触犯刑法本应处以死刑而判“死缓”则就是超越个人权利边界的特权。因此,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官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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