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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权主体资格为由提出抗辩。原因是国内电影版权普遍存在不清晰的现象,这已经是一个既定的事实。一方面,影视作品的署名极不规范,如制片单位、出品人、联合摄制、联合制作等;另一方面,权利人所提交的涉及著作权人的证据具有多样性,尚无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4]这不仅在客观上纵容了网络<<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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