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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溪
个情,先把孩子放出来再说。”69.派出所黄所长:“孙君奎把你的胳膊打成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微伤害,依法应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们若撤诉,则另当别论。”孙贵:“孩子并非故意,是我上去打他时,一不小心跌倒在地,摔着胳膊。我一时气愤把他告到所里,给领导工作添了麻烦。<<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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