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律与生活
农业保险条例:保障农民切身利益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眼观象:只有保险金及时、无阻地到达被保险农民手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