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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与正妻的别样债务
行能力的情形下,本应依约在2011年6月底给付承诺款项,却有意拖延不付,无诚信观念,为情理不容。林雪飞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不得再行拖延。2012年12月3日,淮安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3月下半月期)<<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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