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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贿”司长刘宇昕
审理后认为,刘宇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由于刘宇昕能够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受贿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及孳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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