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律与生活

从羽泉侵权案看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项对音乐作品作出定义,即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从上述定义中不难发现,音乐作品的核心是“乐曲”,带词或不带词均不影响音乐作品的独立存在。《著作权法》提到的“音乐作品”是仅以文字、音符等形式展现的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律与生活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