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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也要反“垄断”

讼的“法律依据”是相违背的,应当予以调整或修改。《草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和有关组织”。如果赋予“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真正有实力和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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