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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往事

与会同志一致赞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中体现惩罚性赔偿思想。并非一帆风顺的“入法”路1993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送审稿将惩罚性赔偿称为额外赔偿,用3个条文分别规定50%、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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