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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往事
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法律武器。为了避免歧义,我特意将“缺一罚十”在称谓上改为“缺一赔十”。罚,是行政、刑事词汇;赔,才是民事用语。就这样,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的构想在我的脑海中逐步形成。1992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我约张明夫、武高汉在北京饭店会谈。我提出将惩罚性赔偿灌入《消费<<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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