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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古今中外大不同

因此,在解放区没有专门制定干部或职工退休的规定。1948年12月,解放后的东北地区成立的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护条例》,对公营企业职工实行薪金制退休作了一些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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