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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坚持做“丁克”,残疾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成先生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种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同时,法律还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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