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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牛“引爆”邻里纠纷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两法条中涉及的标的物,即是本案中需要交付的陈金福捡来的牛。如果牛为陈金福所有,则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自<<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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