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养义务:分家单VS《婚姻法》
有财产进行分割,并不存在任何扶养费、补偿费用之说。较之上述西方国家的详细规定,我国在离婚后夫妻扶养义务方面的立法可以说是空白。若说我国有这方面的规定,至多只有一条,即《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在从其住房等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这一条的规定也是非常含糊的,似乎时间上仅限于离婚当时。也就是说,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一方因为困难而主张的夫妻扶养权利是否还能得到支持,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规定。作者简介王小成 胡冬云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庭、继承及民事信托领域手机:15921864000 / 15216765429邮箱:lawyer_wang@iamlawyer.com / hudong_yun@126.com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1502室(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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