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的中国法律人
熊以“东吴大学最优秀毕业生”的名义担任该校法学院院长;而立之年,他接受美国哈佛大学与西北大学的邀请,出国讲学,成为中国受聘哈佛任教第一人;同时,他也是继英国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讲座教授第三人;及至壮年,学而优则仕,他由在野的法学家转身为在朝的立法者,起草享誉后世的“五五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第一草案》。这部宪法也从此史称“吴氏宪草”。1936年,并不满足于法律技术层面的吴经熊出版英文著作《法律的艺术》,发掘法律与音乐、诗歌、绘画之间的共通之处:“如果法律不是艺术,它就什么也不是……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艺术,是利益衡平的艺术。”这种观点也折射在他对待东方与西方的文化态度中。他在写作《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的同时,还写作了《禅宗的黄金时代》一书。他沉迷于源自西方的法理学世界而难以自拔。同时,他的极具中国古典文人气质的《唐诗四季》一书问世。他既能主讲比较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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