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
合同》两份合同上看,合同的甲方即购买方实际为银锐公司,但后面的签章处却是昊锐公司的印章,设备的乙方即出售方是隆美尔公司。而根据印猛和董武两人的证词可以看出,签订合同时,昊锐公司尚未成立,设备的实际购买方是银锐公司。虽然银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朱晓玲,但银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昊锐公司的投资人是朱晓玲而不是银锐公司,在此,不能混淆两者的法律定位。因此,即便像一审判决认定的那样金玉山收取了100万元的佣金,那么,金玉山的行为也具有《合同法》中的居间行为特征,金玉山属于为两家公司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人,收取佣金就是合法的。而且,金玉山也不是昊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第二,本案的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浩天公司和昊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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