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制度大年
罪”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双重立法目的,《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事实上,在“追究犯罪”方面,“在追究犯罪的同时保护受害人利益”也是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生效的“刑事和解”制度便是因此而创设。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第279条对“刑事和解”进行了专门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被纳入刑事和解范围。这些法言法语被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余波翻译后,就是针对一些“发生在邻里、家庭、朋友之间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因为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公、检、法任意一家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最终,法院可以在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减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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