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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基金会风波

筱赟的行为并不能认为侵犯了李亚鹏的名誉权。对基金会进行监督是我国相关法律赋予社会公众的一项权利。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网络爆料人周筱赟对嫣然天使基金会的运作提出质疑是在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通过网络对嫣然天使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提出的是“质疑”而并非对嫣然天使基金会或李亚鹏名誉的评价。因此,我认为爆料人周筱赟不能被认为涉嫌侵犯李亚鹏的名誉权。《法律与生活》:对于网络实名举报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涉嫌侵犯名誉权?如果说举报者对没有掌握的情况进行举报涉嫌侵犯名誉权,那么,是不是举报者掌握全部的事实再实名举报就不会侵犯名誉权了呢?柏高原: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当有一定的边界,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不应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网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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