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售卖止咳糖浆何以触犯刑律
“假药”是这样界定的: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案中,齐某和张某未经批准,只根据自己的使用经验,销售从国外购进的儿童止咳糖浆和儿童感冒流感滴剂,符合上述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因而,二人触犯《刑法》。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刑法》修改前,对销售假药罪的认定,要有“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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