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应注意诉讼时效限制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算起呢?《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什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而不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呢?通常情况下,你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就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很多时候,当权利被侵害时,你并不在现场,或者并不能立即得知。这种情况下,如果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你就不公平。其中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就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摆脱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我国民法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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