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梅根法案》:为性犯罪者打上终身烙印
狄格州诉多伊案(简称康州案)与斯密斯诉多伊案(简称斯密斯案)。康州案中,当事人诉称,政府在性犯罪者刑满释放后,至少应先召开一次听证会,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性犯罪登记;否则,违反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最终,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听证会的目的一般是澄清事实问题,即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犯罪行为。可是,根据“梅根法”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因性犯罪而被定罪,就必须进行登记。没有什么“事实”可供争辩。与斯密斯案相似的还有康斯托克案。2006年11月,因传阅儿童色情读物而入狱37个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认定为“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人物,无法在服刑期满后获得自由。于是,康斯托克会同另外4名有同样遭遇的人,向法院提起应对他适用性犯罪登记。但是,2010年5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审理,仅同意审查相关立法是否属于“必要和适当的立法”。最终,大法官们以7票对2票宣布国会立法并未违宪。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认为,这部法律规定的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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