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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的法律规制之正当性研究

进行了经典表述,即公共产品就是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这一描述成为经济学关于纯粹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所谓纯粹的公共产品就是具备三个显著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例如国防、治安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然而,完全满足这些特征的只是理想状态下的公共产品,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更多的是在既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组合,这些组合产品被称为准公共产(quasi-public goods)。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在1965年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准公共产品进行了讨论,使公共产品的概念得以拓宽,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就是公共产品。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不同的组合,又可以将准公共产品分为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共同资源产品③。俱乐部产品是在技术上可以复制或者再创造的公共产品,其特征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但具有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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