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部分网站发布了网络隐私权保护声明。内容包括告知、许可、安全完整性等。⑦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倡导网络运营商行业自律,达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协议,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有效手段。注 释:①白雪.“人肉搜索”中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兰州学刊,2010(9).②刘德良.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厘定[N].人民法院报,2008-8-12.③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④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200-220.⑤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专刊),2002:165.⑥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54-56.⑦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参考文献:[1]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专刊),2002:165.[2]白雪.“人肉搜索”中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兰州学刊,2010(9).[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制出版社,199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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