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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首先,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上,有些是刑法直接作出规定的,有些是由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的,大量的侵犯财产型和经济犯罪都是由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对于通过刑法作出的追诉标准,因为司法解释不具有修改刑法的效力,不能提高或者降低追诉标准,但是对于已经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的追诉标准,在效力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对已有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关于盗窃罪,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盗窃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做了规定,数额定为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根据当时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具体规定,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是多次盗窃的,那么其犯罪行为就必须以盗窃数额较大作为构成要件。但是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又作出了规定,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只要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盗窃行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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