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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条款的解释问题研究

辖权。然而1995年瑞士和菲律宾签订的BIT中第10条2款规定:“缔约双方应遵守其承担的与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特定投资有关的任何义务。”之后,双方因菲律宾延迟付款而发生纠纷,SGS向ICSID提起仲裁,认为BIT第10条中的“任何义务”,就表明东道国义务不仅限于合同中的实体性规定,也包括协定中的规定,投资者有权向ICSID提请仲裁,而不用受合同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的限制。菲律宾政府于2002年11月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之一是其合同第12条规定由当地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仲裁庭认为,从瑞士—菲律宾BIT第10(2)款所规定内容的目的角度解释,此BIT是为了促进和保护国家间的投资而签订的。依此BIT的序言可以看出缔约方旨在“为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创造并维持一个最佳的投资环境。”对于其所涵盖的投资活动的有关问题的不确定性做出解释是合乎条约意图的。⑥而且本案中的保护伞条款更加明确,是针对“遵守具体投资所承诺的任何义务”,从字面上理解,包含了“若东道国不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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