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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政听证。但笔者认为,此处所称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是以行政权的运行为中心的,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主导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这种行政解决方式的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传统行政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作了一定扩展的,打破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或裁决、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的限制,采取统一化的适用范围涵涉于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并且赋予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两类主体协商、选择权。在传统行政救济方式当中,行政救济途径单一,某些行政救济方式的适用受到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这一方面不利于纠纷的快速、彻底解决,另一方面还可能造成资源的闲置或浪费,如现行行政法规定的复议前置司法裁判终局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先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行政复议前置不利于快速解决现今权利意识高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形成的数量激增的“官民”矛盾。只有打破行政救济方式范围限制,扩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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