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能力验证的实践与探索
果整改全凭鉴定机构自觉,由于机构自身在某方面已存在不足,由其自我整改不仅历时长且成效低。对此应赋予能力验证提供者或其他权威组织指导监督整改过程的权力,如果问题是鉴定人鉴定能力不足造成的,则应帮助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由于鉴定人鉴定能力是影响检查活动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必要时应暂停该鉴定人的检案工作,只有再次通过能力验证后方能恢复检案工作。对由于设备缺陷造成的结果错误,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或适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设备校准,[3]若是鉴定意见书制作不妥当,则应及时对管理和程序制度实施改正。(三)切实发挥能力验证的“持续”监控作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若不能保证鉴定人与时俱进地提升自身的鉴定能力,必将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造成负面影响。2012年指印鉴定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仅有8%的鉴定机构及时将新技术运用到实践中。①笔者认为能力验证不宜长时间保持固定的频次,如一年一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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