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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耕地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道国耕地所有权、使用权。在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情况下,对于获得耕地所有权的投资项目,只要不发生征收等政治风险和投资者主动终止的情形,投资项目是没有终止期限的。即使是取得使用权的耕地投资项目,也不可能是一次性使用,现有海外耕地投资项目期限短则49年,长则99年。投资周期长导致其遭遇东道国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的可能性提高,提高了海外耕地投资保护的必要性。三、海外耕地投资风险除了必须面临融资、市场等一般商业风险、投资者自身风险以外,海外耕地投资还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东道国政治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一)法律风险海外耕地投资法律风险主要源于四个方面:(1)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条约或国际耕地投资公约,海外耕地投资缺乏统一国际法保护。(2)海外耕地投资具有明显的区位特点,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的非洲地区。大部分东道国外资立法、土地立法不完善,主要依靠政策吸引外资,土地产权争议较大,东道国法律缺失成为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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