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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耕地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性的两种投资,海外能源投资已经被各国接受,走向常规化,关键在于发挥了能源国际合作优势。国际能源组织(OPEC)、国际能源机构(IEA)、国际能源宪章会议等为保护能源安全、加强能源国际合作提供了谈判平台,并制定相关国际公约,对于促进海外能源投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借鉴能源投资的成功模式,充分发挥国际粮农组织的作用,建立区域性耕地投资组织,为促进海外耕地投资提供谈判平台,创新投资新模式,避免耕地投资“殖民主义”担忧。(二)推动海外耕地投资国际法发展加强海外耕地投资区域性合作和双边合作,签署海外耕地投资多边条约和双边协定。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适格的海外耕地投资者、东道国给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利润汇回、政治风险保证及补偿、争议解决等问题。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一方面为海外耕地投资提供最有力的国际法保护,同时创造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向耕地投资者传递积极信号,增强投资者信心。(三)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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