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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能会发生因征用私有财产而出现侵害公民权益而宪法中却没有相应救济条款的情况。相比之下,后者则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充分利用现行的人大制度,将征用私有财产的决定权交由地方人大掌握。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代表作为民意代表的作用,从而使得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分有较好的民意基础和程序保证,以达到充分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目的。虽然这样的成本高一点,但能使得决策更加科学、民主,除了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也更加有利于加快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注 释:①王仰文.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文本考察[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7.②季卫东.宪政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③王仰文.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文本考察[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7.④郑少翀.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论修宪保护私产的必要性[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4.⑤蔡定剑.私产保护:大国兴起之路[N].南方周末,2004.⑥沈卫中.论我国财产征用的宪法缺陷[J].桂海论丛,2004.⑦紫强主编.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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