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售后回租交易所有权变动问题的研究
交付”中所谓的“重”是指出租人重视船舶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轻”涵盖了两个方面,第一,基于售后回租交易的特殊性,出租人不需要对船舶进行实际的受领交付;第二,出租人所作的形式上的交付在公示力的效力上要轻于实际交付.④全国人大穿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9.参考文献:[1]胡群峰.船舶售后回租融资模式研究[J].中国水运,2010,3:16.[2]郑雷.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139.[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9.[4]李志文.船舶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62-92.[5]李中华.融资租赁运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8:125-142.[6]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6:173-182.
<<上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