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售后回租交易所有权变动问题的研究
舶所有权拥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出租人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使船舶所有权变动生效,此时受领交付的第三人可能会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来主张对自己“善意”取得船舶。但是构成善意取得需要买受人为善意且买卖价格合理。船舶经过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海事部门会向新的船舶所有权人签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而在二手船舶买卖交易中,查阅出卖人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是买方的义务,如果没有查阅,并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二)出租人的其它规避措施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作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笔者认为出租人还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来规避自己在所有权变动问题上的风险:第一,要求承租人对租金债权提供额外的担保。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船舶所有权只是作为租金债权的担保,租金及租息的回收才是出租人在交易中的主要目的。故通过要求承租人提供额外的担保,即使出租人由于疏忽而致使自己丧失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也可以以承租人根本或重大违约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