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
系的完善也都应该围绕着这些原则进行。(二)指导行政强制的依法准确有效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这两条都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九条)、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二条)。有人认为,这表明《行政强制法》还承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存在,会使前面的列举事项失去意义。但考察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就可以发现,这是一部“控权法”而非“赋权法”,它严格地限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除了法律的设定权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极少量的设定权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都不拥有这一权力,也就是说,这些兜底条款是针对极端特殊的变化和难以预见的情况设计的,而非是赋予国家机关更多的权力。(三)弥补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缺口与漏洞众所周知,行政强制权是典型的行政负担行为,如果没有法律对此权力作出严格的约束,就容易导致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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