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应然性”因素初探
就是人们基于理性对宪法应有状态的判断。因此,“应然”的宪法是一种宪法理想的追求。然而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否定“实然”的宪法而去追求“应然”的宪法。因为这种分类并非相互对立的。从宪法的运动过程来看,“实然”的宪法中亦包含着“应然性”因素,而且这种“应然性”因素自宪法产生时起就成为宪法的支配力量,并决定了“实然”的宪法本身就是“应然”的宪法的产物。而“应然”的宪法的“应然性”问题也是一个须待考证的问题。因此,宪法研究不应是在分类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应探求宪法的“应然性”因素,以适应宪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从实证角度考虑,由于宪法是支撑法网的权利框架,[2]如何进行框架的搭建,以保证法网的适度,进而实现法追求自由的价值,也需要审视宪法的应然性。探求宪法的“应然性”因素,实质上是探求宪法合理、有效存在的支撑力量。作为宪法运动的整个过程,从宪法原型到模范宪法实质上都是“应然性”因素支配的结果。基于此,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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