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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探讨

与不作为犯罪过程中偷换概念或者混淆概念,将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概念等同,将不作为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成立要件等同,倾向于讨论“不作为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忽视了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出于一种“报应心理”或者为了平息公众的愤怒而将本应由职业规范予以处理的问题和违背道德伦理的问题统统由刑法来规范,由刑罚来处罚,这显然是违背刑法的立法原则以及法治现代化要求的。参考文献:[1]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89.[3]左振生.杀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3.[5]黎宏.不作为犯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6]叶慧娟.见危不助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7]李金明.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8]安翱,杨彩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比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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