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医疗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支付的治疗费用,法院也不认为是契约法意义上的对价;即便是签订了治疗协议,患者也可以随时反悔,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医院则不能单方面拒绝履行和患者签订的治疗协议。归根结底,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契约的本质属性在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而此种“救治协议”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因为救死扶伤是国家规定的这些医疗机构应尽的不可拒绝的义务与责任。但是与此同时,英国和美国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患者和私立医院或私人医生之间存在着契约性质的关系,因此,在涉外医疗纠纷中,可能将此种纠纷定性为涉外医疗合同纠纷,所以这两种不同的类型必然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结果。(二)大陆法系国家在德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也即是采取请求权竞合说。德国通常采用民法上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来追究医生等专家的民事责任,而目前医疗损害的受害人由于考虑到在违约责任中并未明确承认抚慰金制度,所以经常以侵权责任为诉讼请求来解决医疗纠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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